被告:正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v>
法定代表人:范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滨县瑞朗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正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淮滨县瑞朗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减少诉讼请求747226.95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滨县瑞朗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661元),本院退回原告淮滨县瑞朗门窗有限公司5611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滨县瑞朗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