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集团有限公司

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泰集团有限公司、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5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79号
原告: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牛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正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亳州市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范宏,公司经理。
被告:詹平,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正泰集团有限公司、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从155340元变更为20000元,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永城市天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