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3064号
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13740039。
法定代表人:姜广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庆乾,男,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飞,男,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609P。
法定代表人:刘加宝,经理。
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人民陪审员 仲崇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志心
书记员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