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065号
申请人:***,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五莲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于善义,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609P。
法定代表人:刘加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询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冻结被申请于人善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于善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五莲县纺织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基娜
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
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