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221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220963968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依据成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72328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无银行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