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1251号
原告:西安市XX区X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西安市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贺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荔县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XX镇XX村XXXX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XX区XX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大荔县皇家沙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XX区XX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XX区XX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XX区XX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西安市XX区XX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