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62209639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商洛市气象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1000016060710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瑚波,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办公室主任。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气象局建筑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400万元后因故再未履行,恢复执行后双方再次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商洛市气象局支付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款项如下:1、欠付工程款4430219.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2306.3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2306.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7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43021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利息合计493522.73元);2、停工损失1512720.37元;3、占用1500万元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6290366.89元;4、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定费合计176257元。
以上执行款项扣除已支付的400万元,剩余共计8903086.94元2023年1月20日前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并同意在总执行案款中预留50万元保证金,履行期限两年,保证后续建设中的当面签字等建筑法规定的必须配合义务。
四、执行费584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淑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