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11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8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