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642号
原告:***,男,1959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甲,男,1993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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