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642号 原告:***,男,1959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甲,男,1993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