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终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案案款205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报其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开户信息,无何供执行金额,现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一年。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除以上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