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4648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220963968K。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82470元及利息(以1824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联系了长安区XX街XX村农家乐工程,因施工需要,借用原告公司名称进行施工。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在施工过程中欠付程**、来党纬、**团砖款178468元,上述几人将原、被告诉至法院,该案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78468元的付款义务,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在接收***标准砖及多孔砖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后原告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后程**、来党纬、**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积极偿还该砖款,导致原告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该款,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5执恢12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告**、***提起追偿权之诉,本案审理中,被告***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陕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民申4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再审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需以再审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暂无法继续审理,考虑到该案实际客观原因,依法驳回原告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