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白平乐,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安市长安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更无有关管辖权的约定,针对中德广润生态农业产业示范园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实上在合同中盖章的是该项目部,且签字的也是挂靠在上诉人名下的贺利兵,而非本案的上诉人。且该合同签订后由于各方面客观原因导致该项目并未实际施工,故该合同纠纷并非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且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提出将案件移送至在合同上签字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鸭池口中德广润农业示范园,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程冬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