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870号
申请人:镇江市瀚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091515535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港东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梅凤,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9967863F,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委会桂畔海水闸边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郑裕彤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军才,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镇江市瀚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镇江市扬中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顺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