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祥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4751号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义务精品街二期商业街5-16号。
法定代表人:骆乃明。
被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委会桂畔海水闸边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郑裕彤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军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以超,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键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0元,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