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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66号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璇、杨益晨,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委会桂畔海水闸边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郑裕彤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9967863F。
法定代表人:黄军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以超、麦键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怡和雅苑C8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QC9C82。
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根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莺
人民陪审员贾磊
人民陪审员方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陈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