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5466号
申请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逢沙村委会桂畔海水闸***职业技术学院郑裕彤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业路9号新宙邦科技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1628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1628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利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