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3民初8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珍拉,江***(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央,江***(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西藏陶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青岛路后藏庄园A区1栋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井岗路68号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藏陶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计3,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扎 西 卓 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朋毛当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