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5民初319号
申请人:**,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申请人:***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苑小区32#1706室。
法定代表人:**鹏,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井冈路68号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万元(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内款项)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5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9万元(包括支付宝、财付通内款项)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被申请人***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