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井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323执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尤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