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太和镇盘龙村8组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伟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二环路四建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南岸天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井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伟创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西藏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2021)藏022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次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