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杰,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陈涛镇幸福大街66号,办公地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福曙,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92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922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60元、9660元,均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虞忠和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