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地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0元,退还江苏苑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