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1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11月3日生,户籍地*苏省*都市,汉族,现住*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昌进,男,1979年9月26日生,住*苏省*都市,系***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市华昆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昆山开发区美华东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华昆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