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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妇幼保健院、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81民初3636号 原告: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304号之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596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石码镇人民东路16号,登记号48965188735068112C2201。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86172.2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63812.36元(利息以586172.28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3812.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254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9775.95元(利息以14254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775.95元);2.判令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支付原告鉴定费用24711元;3.判令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717900元,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0%,工程结算价经第三方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施工期间,经被告要求和确认,原告增加施工多项标外工程量,经核算,由此增加工程款为442592.28元。2019年9月5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2019年9月29日,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57432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86172.28元。 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辩称,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142549元,合同约定经第三方审计后支付,应自本案判决之日起,也就是不需要计付利息。鉴定费用为原告举证费用,是原告又申请鉴定,所以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龙海市妇幼保健院作为甲方签订一份《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根据龙海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病房楼儿***儿**复装修工程类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合同总金额为717900元。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0%,工程结算价经第三方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14.4约定施工过程经甲方变更的项目,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2019年9月5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同月29日,龙海市妇幼保健院支付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4320元。经龙海市妇幼保健院委托,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一份《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对案涉工程审定造价579948元。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该意见。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龙海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病房楼儿**复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龙海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病房楼儿**复装修工程造价716869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4711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1日,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26日,龙海市妇幼保健院变更为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海市妇幼保健院签订的《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鉴定龙海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病房楼儿**复装修工程造价716869元,龙海市妇幼保健院已支付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4320元,尚欠工程款142549元。厦门乐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市妇幼保健院已变更为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故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支付原告工程款142549元,可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经第三方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结算价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因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有异议,经申请,***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案涉工程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结算依据,故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支付利息,应以106705.55元(716869元×95%-574320元),从2021年11月9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5843.45元(716869元×5%),从2021年9月6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的鉴定费性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根据审理结果由败诉方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2549元及利息(以10670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5843.4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原告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负担1580元;鉴定费24711元,由原告厦门乐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1元,由被告漳州市龙海区妇幼保健院负担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聪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