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679号之二
申请人: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126927,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9753994,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五一村**。
被申请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
裁定制作部门,民一庭,保全裁定案号,(2019)苏1182民初3679号之二
承办人,***,移送执行日期,2020年1月9 日
移送人,**,接收人,
保全内容: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 件承办人意 见: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意见: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