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679号
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五一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54元,减半收取366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77元,由原告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