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3384号
原告:成都百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街7号1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百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百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百合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百合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3,220元,由成都百合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