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建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裁[2020]1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1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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