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建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1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8847.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账户扣划到执行到款项人民币63952.17元,划缴本案执行费1631元后,余款62321.17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曾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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