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建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7666号 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头第二工业区二栋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51123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被告提交原告公司的门牌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证言、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案、门急诊入院通知单,主张,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系原告的员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300元,于2020年8月5日向被告支付5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向申请人支付500元,于2020年8月26日向申请人支付l000元;2020年7月21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从高约3米的道路桥梁上摔下受伤,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同事一起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医治。原告认可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告送往医院医治,认可被告主张**向其支付的款项,辩称,住院记录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关系,被告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华西公司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亦认可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成立的要素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发放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提交**向其支付款项的证明显示在被告受伤后,**向其支付款项,无法证明支付的为工资,且并非原告支付;被告亦未证明其由原告招聘,被告辩称原告法定代表人系自然人,其招聘应当代表公司与个人之间可成立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相背,本院不予采纳其理由。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原告提供劳动,且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本院对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二、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1月25日; 三、仲裁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四、仲裁结果:确认被告与原告自2020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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