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建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1830号 申请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申请称,1、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仲裁裁决。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具体理由如下:2019年3月7日,***和***在试用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制度,因语言不和就相互斗殴,致***构成轻伤二级。***公司职工**迅速将***送到了松岗人民医院医治,该医院入院诊断为:“1、右侧第8肋骨折并血气胸,2、右侧肺肺挫伤,3、右组软组织挫伤。”2019年3月8日打110报警,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出所立案受理,***潜逃至今未归案。2019年8月12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委依法立案并于2019年9月18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公司才得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了深人社工认决字(2019)070500461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于是向该委明确提出“我方没有收到该决定书,我方将尽快依法提起异议”的意见。2019年9月30日***公司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经审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8行初2903号]。2019年10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仲裁裁决书》。综上事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明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深人社工认决字(2019)070500461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未生效,且***公司已明确告诉了要穷尽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途径,但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置***公司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规定不顾,仍然作出了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仲裁裁决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粤0308行初2903号行政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撤销深人社工认决字(2019)070500461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19】576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婷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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