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兰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兰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兰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工业南区中兴路10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兰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穗劳人仲案(2020)155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