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兰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工业南区中兴路10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兰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穗劳人仲案(2020)155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