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亦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画**影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2民终10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画**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555号二楼2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351号16幢三层C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8号101室、9号1屋、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万画**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画影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原审第三人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画影业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万画影业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的往来函件可知,系**商业向万画影业发出电路检修通知书,进行断电的主体为**商业。故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系**商业,而非**置业,一审判决认定主体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万画影业与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终止错误,超越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商业进行断电的理由为电路检修,未提及未缴纳租金的事实。商业广场商铺的使用面积未达到60%以上,没有达到缴纳租金的条件,一审判决认定断电行为合法并无依据。**商业、**置业擅自停电催租,于法无据,已严重侵害万画影业的合法权利,应予赔偿。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商业辩称,因整个商场比较老旧,存在线路老化以及后续维护的成本高的问题,实施断电是因拖欠租金及考虑实际现场情况。在万画影业拖欠了将近一年租金的情况下,**商业不愿意再继续履行管理或者服务义务,故进行了断电。如万画影业认为他们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商业无关,就不应该继续经营。如果还继续经营,使用房屋就应支付租金。A公司退出后,万画影业既没有向A公司也未向万亦商业支付过任何租金,万画影业的目的就是使用房屋但不付租金。根据和租户之间的合同和公共事业费的缴费情况,可以证明在2022年3月份因疫情上海封城之前,商场出租率达到了与A公司合同约定的要求。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置业述称,同意**商业的辩称意见。 万画影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商业赔偿停电期间营业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068,096元;2.判令**商业赔偿停电造成放映设备损失441,54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555号的北上海商业广场经营管理企业原为A公司。2014年9月28日,A公司与万画影业签订《北上海广场-万画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555号二层约1,7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万画影业用于开设电影院及相关配套附属业务用途;租赁期限自免租期满次日起计18年,前三年的年租赁费65万元,以后每三年递增8%等。合同签订后,万画影业据此使用上述租赁房屋经营电影院。 2021年2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北上海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以下简称北上海业委会)与**商业(当时名称为上海B有限公司)签订《北上海XX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主要约定北上海委员会代表全体小业主,委托**商业对北上海XX中心进行整体经营管理等事宜,经营管理的可使用面积为48,200平方米,期限10年等。同月,北上海业委会与**商业签订《北上海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约定由**商业为北上海商业广场提供物业服务等。2021年4月30日,**商业、**置业与北上海业委会签订《合同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主要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商业将其在《北上海XX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置业等。 2021年5月10日,一审法院在北上海商业广场张贴公告,主要内容为,法院因(2019)沪0113民初5836号等案件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监管,现根据北上海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置业的申请及北上海商业广场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解除对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555号所有商户自2021年4月30日后所有费用支付方式的监管;自即日起,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555号所有商户将2021年4月30日前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全部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2021年4月30日以后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向实际管理方支付。 一审法院另查明,万画影业未向A公司支付2021年5月1日后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也未向**置业支付2021年5月1日后的租金、物业管理费。2022年1月13日,**商业向万画影业发出《电路检修告知书》,表示电线管路日趋老化,即日起进行电路检修。当日,万画影业向**商业回函,认为不存在电线老化情况,希望在不断电的情况下进行检修。2022年1月14日,**置业向万画影业发回复函,其中提及双方至今未签订租赁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万画影业未支付租金及物业费已长达8个月等。2022年1月15日,**置业指示**商业将万画影业使用区域进行停电。2022年1月底,万画影业要求清退搬场,但**置业在其未缴清欠费的情况下不同意其搬走。 一审审理中,万画影业表示,本案是侵权之诉,**商业实施了停电侵权行为,不论**商业是否受**置业教唆,均应由**商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置业是指示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万画影业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也未与新的管理方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而2021年5月1日以后北上海商业广场整体开业率一直未到60%,根据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没有达到支付租金的条件,所以万画影业不需要支付2021年5月1日以后的租金,管理方无权要求停电。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所以**商业也无权停电。至于北上海商业广场的实际管理方,因**置业一直未向万画影业提供委托经营协议等材料,也一直由**商业与万画影业进行沟通和函件往来,所以万画影业认为北上海商业广场的实际管理方是**商业。 **商业、**置业表示,**置业接受万画影业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但不接受一些不平等条款(比如租赁期限18年,已超过A公司的管理期限10年),当时按照原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向万画影业催讨,并要求万画影业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万画影业一直拖延不签。**置业的经营管理建筑面积48,200平方米,2021年5月1日时全部商户使用总面积占**置业经营管理面积的65-67%。 一审审理中,万画影业向法院提供《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续保服务协议》、放映设备损失统计清单、电影票销售情况说明影院营运综合报表、员工工资清单等证据,证明其损失相关事实。**商业、**置业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A公司作为北上海商业广场原经营管理企业与万画影业签订租赁合同,万画影业据此使用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555号二层1,700平方米房屋的事实。根据北上海业委会与**商业签订的《北上海XX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以及双方与**置业签订的《合同概括转让三方协议》,**置业已成为北上海商业广场新的经营管理企业,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享有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其中包含万画影业使用部分。根据法院发布的公告内容,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555号所有商户应向实际管理方支付2021年4月30日后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其中所有商户应包含万画影业在内,而实际管理方根据上述事实可确定为**置业。综合上述认定的事实,A公司与万画影业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30日终止,因万画影业继续使用房屋,**置业作为新的经营管理企业,有权向万画影业收取2021年5月1日后的房屋使用费。在双方尚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万画影业可以按照其与A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标准向**置业支付房屋使用费,即使万画影业认为**商业是实际经营方,也可以直接将使用费支付给**商业,但事实上万画影业并未向**置业或**商业支付任何租金、使用费以及物业管理费。因此,**置业指示**商业进行断电的行为,可认定其以要求万画影业支付使用费为目的,构成对欠费部分的相应抗辩。万画影业正常经营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基础上,其在法院公告后,未按要求向实际管理方支付使用费,造成实际管理方进行停电催租,万画影业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无权就停电期间的营业等损失提起索赔,法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放映设备长期停电造成的损失,因目前放映设备仍在现场,无法判断这些设备的损坏情况,万画影业仅提供统计清单等证据,提出索赔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海万画**影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万画影业向本院提供万画影业于2022年1月向**商业发出的工作联系函、**置业于2021年8月向万画影业发出的商户房租缴付告知函,欲证明并无证据证明**商业是商业广场的实际管理方;商业广场商铺的使用面积未达到60%以上,没有达到缴纳租金的条件,而非万画影业拖欠租金。经质证,**商业和**置业认为,**商业收到万画影业的函件后,与对方进行了沟通,也出示了收取租金的合理性、合法性证据及商场出租情况及明细清单。万画影业认可已达60%的招租率,所以才会向A公司支付租金至2021年4月,**商业接手后,没有商户进出,在同样出租率的情况下,万画影业却以未达出租率为由拒付租金。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万画影业主张其财产权益受损,则其需举证**商业存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材料,认定**置业已成为北上海商业广场新的经营管理企业,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享有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其中包含万画影业使用部分;**置业作为新的经营管理企业,有权向万画影业收取2021年5月1日后的房屋使用费;**置业以要求万画影业支付租金为目的,指示**商业实施断电行为,可构成对欠费部分的抗辩,对此本院予以认同。万画影业主张商业广场商铺的出租率未达到60%以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认定**商业不存在侵犯万画影业财产权益的行为正确。综上所述,万画影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86元,由上诉人上海万画**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蓉 书 记 员 周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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