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335号
原告:孙娟,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351号16幢三层C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孙娟与被告上海**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孙娟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娟的申请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