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382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7月8日、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车辆等情况。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山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向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8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8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55,780元及其利息等费用、案件受理费1,696.5元、执行费5,237元,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