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民初400号
原告: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登封市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田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以与被告登封市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登封市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 翠
书 记 员 郭 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