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王剑、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21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王剑,男,汉族,砖工,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10487493T。
被执行人:***,男,汉族,砖工,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焊工,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砖工,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王剑与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9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