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55号
申请人: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汤川路18号老政府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钧,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四季君庭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2509043901259430439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志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