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55号之一
原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汤川路18号老政府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钧,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四季君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格尚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武,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四季君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四季君廷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四季君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四季君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崔志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