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黄山祥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汤川路18号老政府办公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伟钧,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皖1003民初55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与***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志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