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凌启福、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2民初480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启福,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靳萍。
原告***与被告***、被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裁决时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