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049号
原告: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工业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53964。
法定代表人:林美忠。
委托代理人:蔡学军,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得利,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蛇口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山庄C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5601B。
法定代表人:潘晓曦。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于当日签收。现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简少琼(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