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蛇口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049号
原告: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工业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53964。
法定代表人:林美忠。
委托代理人:蔡学军,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得利,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蛇口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山庄C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5601B。
法定代表人:潘晓曦。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5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于当日签收。现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永盛发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简少琼(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