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济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75号 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幢1层J2423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辛店镇**路北首东侧中创科技园1号(诚城公司院内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