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475号
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幢1层J2423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辛店镇**路北首东侧中创科技园1号(诚城公司院内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俊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浩力森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