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与英柯艾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29248号之一
原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柯艾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虹翔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孚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孚恩(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英柯艾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虹翔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孚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孚恩(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两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