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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某某铸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前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5月13日、5月14日、5月16日、10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执行人员到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以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4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