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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保12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前车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长清街以北工业五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鼎晟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