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1814号 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锡坤,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