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民初1814号
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锡坤,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山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