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04民初2685号
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前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6517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代理协议》,被告销售原告产XKAI牌沟槽式连接件,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金。后经双方核对,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651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管道配件经销中心)补签《产品代理协议》一份,约定:乙方经销甲方XKAI牌沟槽式连接件系列产品,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行政区域为宁夏省银川市。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乙方收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乙方也可委托甲方代办货物托运,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与乙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办理货物的发运。甲方仓库到甲方所在地货物托运部门的短途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与所订购产品不符或缺损,应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由甲方及时予以书面解决。超过此期限则视为对商品验收无误。
原告提供对账明细一份,载明:4月10日,数量927件,货款170568元;6月24日,数量283件,货款44602元;付款50000元,欠款165170元,被告***在对账明细上签名,并加盖了****管道配件经销中心的印章。原告主张,****管道配件经销中心是被告***经营的门头字号,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517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517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自最后收货30日后2015年7月24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签名确认的对账明细能够证明被告***尚欠165170元未付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16517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协议约定被告收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约定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未付款的30%,计款49551元。
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中对于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给原告潍坊**铸造有限公司货款165170元及违约金495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健
法律条文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