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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某某铸造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区佳泽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民初396号之二 申请人: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前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佳泽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24号**花园B座新建路首层2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申请人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武江区佳泽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人潍坊**铸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