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林洲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林洲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22民初112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黔林洲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坡路8号A幢(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296203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普定县农业局,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园丁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黔林洲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普定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0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